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文件
川警院〔2020〕54号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经学院2020年第21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实施《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9月22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院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业务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务,其他系列职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及学科评议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
第四条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学院职称改革工作全局事宜。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负责协调、组织学院职称工作的具体事宜。
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学院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系(部)考核推荐组和学科评议组推荐出来的申报晋升人员,进行综合审核、评议;在学院当年核定的岗位限额内,研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选;研究处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学科评议组的职责是:评议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的意见,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或审定。研究完善本学科评议教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负责组织该学科答辩人员的答辩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规定的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在政治、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的,或虽未受处分,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不能为人师表者。
2、因工作严重失职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学院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后果者。
3、根据学院关于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规定,近3年中有一个学年未完成教学工作量者。
4、伪造学历、资历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有其他违背师德的情况的。
第六条 学历要求
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任职年限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四)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五)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起算。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的,如按高学历、学位评审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见习期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只能从已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不得将取得该学历、学位前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或折算相加作为间隔年限;
(2)如按原学历和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的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任职间隔年限。
3、关于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学习进修(单科进修、攻读学位、学历)的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其在外工作的业绩和贡献应作为评聘高一级职务的重要内容,在外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其在外工作的时间计算任职年限;
(2)经组织批准在职在国内短期(一年以内)学习、进修和在职(边工作边学习)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在学习期间可按任职条件申报评聘高一级职务,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任职年限,但工作量应达申报条件才能申报;
(3)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脱产攻读学位、学历的人员,其攻读学位、学历期间的工作量可不作要求,但计算任职年限时,应扣除其攻读学位、学历的时间(即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任职年限)。
第八条 工作经历与教学工作量
1、本科毕业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毕业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均需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
2、教学工作量按年度计算。评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达到学院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方能晋升高一级职务。
3、任现职以来,参加了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
第九条 实践工作要求
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从任现职以来,须按学院或系部的安排参加实践工作达到360课时(每天按6课时)以上,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开具证明。
第十条 科研要求
(一)申报讲师
任现职以来,在四类及以上期刊以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教研、科研论文2篇以上。(论文分类表见附件1)
(二)申报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在四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在二类刊物上。
(三)申报教授
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在四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6篇以上, 其中至少4篇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在二类以上级别刊物上。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一项并结题。
第十一条 其他教学、科研等成果替换情况
(一)申报讲师
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等同于1篇四类期刊论文,且在总数2篇论文内只能替换1篇四类期刊论文:
1、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院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结题。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院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1项。
4、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
5、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大赛三等奖。
6、获得附件6中四类指导竞赛成果。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
1、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等同于1篇二类及以上期刊:附件2中三类及以上的科研项目。获得附件3中二类及以上的科研奖励,排名前三的。主持附件4中二类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获得附件5中一类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附件6中三类及以上的指导竞赛成果。
2、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等同于1篇四类期刊:三类以下的科研项目(申报副教授,应主持或主研排名前三;申报教授,应为主持人或负责人)。获得附件3中二类以下的科研奖励,排名前三的。主持附件4中二类以下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获得附件5中二类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附件6中四类指导竞赛成果。
3、申评副教授可以替换二类及以上期刊不超过1篇,申评教授可以替换二类及以上期刊不超过2篇。
4、申评副教授、教授可以替换四类期刊不超过2篇。
第十二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答辩的要求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答辩:
(1)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破格(含破学历、破任职年限、越级、取得合格学历不足规定任职年限等)晋升人员;
(3)未评聘过专业技术职务,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其他人员。
2、答辩内容
重点是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破格晋升的规定
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均应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和任职年限。对于学历和任职年限不够,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学术成果特别突出者,根据川职改〔1992〕69号文件精神,可申请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特殊荣誉奖。
2、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一、二等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一项,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
3、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是国内本学科同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4、在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或取得国内本行业特别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也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四等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星火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3、任现职以来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重要空白。
4、在新兴科技、前沿学科方面获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5、任现职以来,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主持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6、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独到的教学方法,教书育人成绩卓著,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或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处于国内本行业领先水平。
8、任现职以来,在国际或全国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或出版学术专著一部,被该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评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独到见解。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四等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星火奖一、二等奖的主研人员。
2、部、省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
3、在全省有较大影响,是省内本学科同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4、在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取得省内全行业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也可破格推荐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星火奖三等奖两项、省、部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一项、星火奖一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
2、任现职以来,提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理论、观点,对学科发展有较大影响,受到省内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3、国家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基础上的主要设计者,或国优产品的技术负责人。
4、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5、在本学科、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本学科(专业)有重大贡献,在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任现职以来,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任现职以来,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产量)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8、任现职以来,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9、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10、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主编过全国统编教材,或在省、部级及其以上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的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在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省、部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中解决过重要技术难题,起过重要作用。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星火奖一、二等奖一项或三、四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四等奖一项的主研人员。
3、市、地、州和省级厅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4、国家优秀设计奖三、四等奖和省部优秀设计的主要设计者。
5、任现职以来,是省、部优质产品的技术负责人。
6、任现职以来,在市、地、州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7、任现职以来,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任现职以来,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获市、地、州或省级厅局优秀教学成果奖。
9、任现职以来,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地、州党委、政府采纳,对本地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起了较大作用。
10、任现职以来,参加编写过全国统编教材,或发表过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确认
(一)确认的范围
根据川职改办〔1991〕8号、川职改办〔1992〕44号和川职改办〔2010〕73号等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前后的专业技术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或工作性质相近,可按照确认的办法办理确认手续。其他不予确认的相关规定:
1、人事隶属关系未发生变化的个人,由于单位内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进行相应变动的,须重新申报,参加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其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2、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属于同一系列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需先评聘为同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再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二)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原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任职资格批文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确定并公布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信息
依据岗位设置控制比例,立足学院实际,综合当年全院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和引进人才适当预留数等,综合考虑确定当年评审岗位数量。
第十七条 本人申报
1、符合条件者自愿申报,并按评审要求如实、规范填报相应材料。
2、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全日制毕业人员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非全日制毕业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一式两份。
3、凡报评委会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一式一份。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一份。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4)《四川省高等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以下简称《简表》),报评审的一式十份、审定的一式二份。
(5)任现职(至少近5年)以来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合格学历学位或者下一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证书或任职资格批准文件)一式一份,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确认的,还需附原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8)代表本人任现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本专业水平的主要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教学科研成果,包括成果鉴定书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鉴定论文须提供原件)一式一份。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中,其合作的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成果所承担部分或所起作用不清楚的,还应由合作者或课题负责人出具申报者所承担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
4、上述材料中,《四川省高等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统一规格为标准A3纸尺寸,其余所有材料统一规格为标准A4纸尺寸。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辨认效果者,后果自负。
5、申报人员的有关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材料报送时间。
6、所有评审材料请按下列学科分组:
(1)法学、历史学、教育学与心理学学科(含法学、社会学、民族学、历史学、教育学、心理学);
(2) 政治学学科(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
(3) 经济学学科(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4)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
(5) 外国语言文学学科;
(6) 艺术学与体育学学科;
(7) 管理学学科(含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8) 数学学科;
(9) 物理学(含力学)与化学学科;
(10)电子学与计算机科学学科;
(11)工程技术学科(含机械工程、建筑工程与建筑材料、化学工程、轻化工与纺织);
(12)地理学、农学、生物学与医学学科(环境科学、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利用、植物保护、畜牧学、兽医学、林学、水产含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西医结合)。
第十八条 材料初审与系(部)考核推荐
系(部)须对申报人员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认申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各系(部)组织考核推荐组评议推荐。各系(部)成立由系(部)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不少于5人的系(部)考核推荐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综合评议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予以推荐,并对获得推荐人员进行排序,将评议推荐结果报送职改办。所有材料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对原始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要求、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
第十九条 学院职能部门审查与受理
教务处对申报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工作、教学业绩、教研业绩、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科研处对申报人在科研业绩、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等方面成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纪检监察处负责审查师德师风、党风廉政等材料;职改办审查申报人提交的学历资历等有关材料,结合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处的审查意见,对照申报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向职改办提交两篇(本)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的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独撰的代表本人本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等教学科研成果(不含文章清样、刊用通知),由职改办委托相应教学科研单位的两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至少一名校外专家)。同行专家鉴定意见仅限当年有效,再次申报者需重新按程序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
职改办对所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材料集中进行评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组织召开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1、学科评议组评审
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和校外同行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学院统一组建学科评议组专家库,每一学科不少于10人,并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遴选的专家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成员在学院纪检部门监督下由职改办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学科评议组主要负责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依据之一。
组建学科评议组有困难的,经职改领导小组同意可委托学科力量强的相关高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等学校进行联合评审。
2、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五人,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相关院领导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同组成,均要求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每年作适当调整。
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学科评议组的评审意见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3、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公示
对评审拟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上报备案
公示结束后,向院党委汇报公示结果并提请审议,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人员名单后将评审结果等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职通知及证书办理
政治部根据院党委的决定印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并及时办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任命工作由院长负责。职改办做好职务聘任或任命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在本院工作期间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学院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凭票报销5万元以内的专著或教材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职称评审费、资料费、图书费及调研费一次;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学院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凭票报销2万元以内的专著或教材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职称评审费、资料费、图书费及调研费一次。教师从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应为学院服务8年,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调出或辞职者,应归还学院报销的上述费用。对正高级职称教师每年给予2万元额度内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获评副高级职称的教师,次年经政治部批准,可自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内培训一次。获评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次年经批准可自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内、国外培训各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不在本办法中的其他科研成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川警院政〔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论文分类表
2.科研项目分类表
3.科研奖励分类表
4.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5.教学成果分类表
6.指导竞赛成果分类表
7.科研项目认定一览表
附件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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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期刊)收录数据库、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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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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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
2.《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3.《工程索引》(EI)
4.《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5.《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6.新华文摘(全文)
7.中国社会科学
8.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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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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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2.《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3.《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
4. 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
5.人民日报(理论版)
6.光明日报(理论版)
7.《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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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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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2.《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3.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4.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5.省内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学报
6.《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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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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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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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科研项目分类表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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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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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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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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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
2.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4.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5.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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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2.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4.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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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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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
3.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4.863、973计划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5.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7.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8.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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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3.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5.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6.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
三类
|
1.四川省科技项目
2.教育部研究项目
3.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4.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5.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
6.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8.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9.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
1.四川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2.教育部研究项目
3.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5.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6.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
四类
|
1.四川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3.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4.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5.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6.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
1.四川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2.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3.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4.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5.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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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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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2.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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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2.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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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项目见附表7
附件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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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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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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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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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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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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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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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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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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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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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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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教育部认定视为省部级奖的全国性基金会奖:霍英东基金奖,思勉原创奖,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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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市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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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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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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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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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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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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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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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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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2.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3.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教专业学资源库等)
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国家级教学团队
6.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7.国家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8.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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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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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教育厅重大教学改革项目
2.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3.省职成教学会重点教学研究项目
4.省部级专业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
5.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业教学资源库)
6.省部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7.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8.省部级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省级名师
9.省部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
10.省部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11.省部级教学成果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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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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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一般项目(排名前三)
2.省职成教学会一般教学研究项目(排名前三)
3.校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
4.校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5.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6.校级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校级名师
7.校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
8.校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9.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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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分类表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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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教学竞赛)等级及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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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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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教学成果(教学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教学竞赛):特等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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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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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教学成果(教学竞赛):二等奖、三等奖
院级教学成果(教学竞赛):特等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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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指导竞赛成果分类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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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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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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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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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共课、体育、艺术类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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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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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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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国际专项比赛等国际赛事,或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或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单项第1名或集体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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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第1名,或获国际级艺术类大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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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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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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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或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一等奖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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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或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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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或在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2名或一等奖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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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或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或一等奖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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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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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在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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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6名;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在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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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在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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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二等以上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在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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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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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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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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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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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2. 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是指:成功注册企业,并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指:与项目相关,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经学校组织认定的创业计划书、创业实践、研究成果总结报告等。
附件7
科研项目认定一览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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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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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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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和人才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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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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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地区基金、主任基金及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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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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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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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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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省份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平台与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与科技管理保障项目、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杰出青年基金、省学科建设专项、省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四川省115创新团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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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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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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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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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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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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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重大项目、省教育厅优秀拔尖人才培育资助重点项目(高校学科拔尖人才学术资助重点项目、高校中青年国内外访学研修重点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重点项目、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省教育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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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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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省教育厅优秀拔尖人才培育资助一般项目(高校学科拔尖人才学术资助一般项目、高校中青年国内外访学研修一般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一般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一般项目、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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