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文件
川警院〔2020〕70号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经学院2020年第23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实施《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11月12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名师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四川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完善学院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机制,发挥名师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师工作室是指由学院名师主持,以凝练现代教育思想、锻造教学风格与品牌、提升教学质量为主旨,集培养培训、教育研究、教学实践和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教师发展共同体。
第三条 学院名师工作室由政治部统筹设置,一般依托名师所在教学系部设立,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工作室的组建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由1名主持人和4-6名教师成员组成。
第五条 主持人、工作室成员按照本人申请、系部推荐、分管院领导同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院党委会批准的程序确定。工作室以“主持人姓名+名师工作室”命名,统一规范挂牌。
第三章 工作室组成人员条件
第六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有鲜明的教育风格或教育教学特色。
(三)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以及组织、培养和指导优秀骨干教师的能力,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
(四)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在编教师。
(五)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七条 名师工作室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能力,有良好的职业成长性。
(三)在职在编教师。
(四)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四章 工作室的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制定实施建设规划。主持人负责制定工作室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并形成制度。
第九条 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室应发挥集体智慧,围绕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当中的重难点等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主动承担教育教学改革攻坚任务,形成一批对我院教育教学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主持人每年至少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公开发表论文1篇;每位成员每年至少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第十条 开展教育研训活动。主持人每年面向司法行政系统或全院教师或团队成员开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报告等不少于4次,对每位成员开展听评课不少于1次;每位成员每年开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报告等不少于2次。工作室每年至少开设1期面向全院青年教师的培训讲座。
第十一条 组织开发优质资源。工作室应结合自身特色,组织开发学科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视频、教学案例、创新性作业与评价等课程资源。
第十二条 带动学科(领域)发展。工作室应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理论研讨活动,主动承担学院组织的示范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开展学校特色、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教师学科素养和专业能力,带动本学科(领域)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三条 积极引导学生探索新问题,寻求新方法,提升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 工作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政治部负责工作室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申报评审、过程管理、考核指标制定、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系部要加强对工作室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工作室管理细则,提供必要支持与条件保障,并将工作室作为本部门优秀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办学成果推广示范的重要基地,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工作室成员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作室开展活动,结合教师队伍实际搭建平台,主动对接工作室开展各类活动,不断提升教师队伍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 主持人是工作室的主要责任人,全面主持工作室的工作。
第六章 工作室的经费管理与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工作室建设期间,学院每年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每个工作室1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连续安排3年,按年度下达到工作室所在部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遵循财务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教育科研活动、培训、课程资源开发、图书资料购置及日常开支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成员因活动往返工作室或到异地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工作室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室建设期间,主持人可不再兼任行政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室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考核机构对工作室各项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根据评价结果安排次年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整改仍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撤消。
第二十四条 工作室三年期满后进行终结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优秀”的,可直接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达到“合格”的可申请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主持人再次申报名师工作室资格。
第二十五条 适时组织开展优秀工作室、优秀课程资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主持人、优秀成员等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职级晋升中作为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