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师学院章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了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为法治四川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四川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四川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能力,充分整合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律师行业和其他优质的律师教育培训资源,以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良好的师资、丰富的法学教育与培训工作经验、完备的办学条件为依托,成立“四川律师学院”(以下简称“律师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学院名称:四川律师学院
第二条 律师学院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二段32号(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三条 律师学院性质:“四川律师学院”受四川省司法厅直接领导,加挂在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律师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是全省律师的省级教育培训基地。
第四条 律师学院宗旨:面向全省律师行业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新兴业务、律师管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以促进法学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并推动省内外律师界之间的合作。
第五条 律师学院办学模式: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负责政策制定、监管落实,四川省律师协会负责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师资聘请和颁发证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组织教学、开展学员管理和保障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三方合作办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律师学院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的集中培训工作;
(二)承担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三)开展律师工作调研、律师理论及实务研究;
(四)开展与省外律师学院、律师行业协会等组织和学术团体的合作和学术交流;
(五)其他与律师培训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律师学院下设院务委员会、行政管理机构。院务委员会是律师学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律师学院教学和行政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行政管理机构是律师学院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院务委员会决策和律师学院日常管理。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决定或修改律师学院章程;
(二)审议决定律师学院办学方向、办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决定律师学院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组成;
(四)审议决定或修改律师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决定律师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六)审议决定培训收费标准和重大经费开支;
(七)审议决定律师学院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主要负责人、省律师协会会长、省厅律公处处长、成都市司法局分管局长、德阳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省厅政治部分管副主任、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管院领导、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成都市司法局律公处处长等人员担任。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院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但章程的修改及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省厅律公处副处长担任;副秘书长两人,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主任和培训处处长担任。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院务委员会会议的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院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和文件传达;
(三)负责督促院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落实;
(四)负责处理院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机构组成如下:
(一)院长: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担任;
(二)副院长: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省厅律公处处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成都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绵阳市司法局分管局长、德阳市司法局分管局长担任;
(三)教务科:设在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由省律师协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派员组成。
(四)办公室:办公室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律师学院的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院务委员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批培训计划,主持日常培训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
第十四条 教务科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培训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二)设置培训课程,建设特色培训课程;
(三)选任、考核培训师资;
(四)组织具体培训活动;
(五)组织学员培训考核;
(六)制颁培训合格证书;
(七)行使律师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律师学院领导协调和综合处理学院的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负责学院行政公文管理,组织起草、审核、制发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及对外交往的文件;
(三)组织承办全院性行政会议;
(四)负责来校培训学员的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学院公务接待和对外综合联络协调工作;
(六)处理机要文书,负责律师学院文件资料保密工作;
(七)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六条 律师学院设立授课教师师资库。师资来源由省厅、律协、公检法和司法鉴定等其他行业实务专家、资深律师、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相关高等院校的老师组成。
第十七条 律师学院对授课人员实行质量跟踪和动态管理。对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作为律师及实习律师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培训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律师学院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和律师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 培训学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律师学院培训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需要合理使用律师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律师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对律师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律师学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律师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培训学员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遵守律师学院的管理制度;
(三)按要求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培训费用;
(五)遵守学员行为规范,爱护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学院教学硬件设施建设投入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承担。资金来源为财政支持、接受捐赠、购买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员培训收费标准由律师学院院务委员会提出,报物价部门核准;在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住宿的收费标准由律师学院院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务委员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经院务委员会1/3以上成员或院长提出,由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