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4-03-05 00:00    浏览量:[]

近几年来,国家深化征兵对象主体调整,推动征集对象主体向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转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规定。大学生入伍除了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这四个“优先”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是学费减免资助。总参谋部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予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13年国家进一步简化了学费补偿代偿程序,缩短了申领兑现周期,实行“当年先行拨付,次年据实结算”,由学校先行垫付,并将往届毕业生纳入了补偿范围。同时,大学在校生和刚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在批准入伍后可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出现役复学后享受国家学费资助政策,每年最高6000元的标准。

    二是就地享受优待。2013年国家为方便大学生应征,规定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既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高校在校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三是部队选拔培养。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根据总参、总政、总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入伍后现实表现好,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可以按程序提拔为干部。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毕业后直接选拔为军官。大学在校生入伍的,可以在部队报考军校。此外,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方面也具有优先权,并且把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可以提前晋升士官军衔。

四是考学升学优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2013年,国家制定了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的具体办法,还规定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五是就业安置扶持。国家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参加国有企业招录、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村居“两委”班子选举等。根据川委发〔201116号及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各地把大学生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体系,给予重点培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部队团级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计不超过6分。另外,和其他普通青年一样,大学生士兵还享有其他的一些就业优惠政策:服现役满12年,或者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可以由国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参加一次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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