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司法发[2006]144号
各市、州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在维护基层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开展法律援助,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联系紧密,目前我省法律服务所有近一半是与司法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骨干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布局要方便和满足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法律服务所的布局应以乡镇为重点,严格限制在县(市、区)和市州城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已经分离的要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条件暂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两所分离。
二、司法助理员一般不得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必须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不得兼酬。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司法助理员,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司法所的业务工作上。各县(市、区)司法局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初审工作中,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后,由主管部门出具因工作需要兼职不兼酬的书面审批手续,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司法助理员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必须服从管理,不得假冒律师名义执业,依法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事务,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法律进社区和法律咨询等业务,办案所必需的费用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承担。其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经费范畴。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发现违规者,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四、在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司法助理员要逐步退出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法律人才资源较贫乏的国贫县、省贫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稳步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足额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残保险等,否则,不得通过年度检查。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