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司法办发[2002]114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适应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服务工作向社区延伸,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参谋助手和维护社区稳定的功能,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和繁荣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社会主义文化,从而提升基层群众的生活质量。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是不断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对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大力发展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可以使广大居民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不断增强,从而促进社区的依法治理,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为社区稳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也是改进司法行政工作,整合各项职能、便民利民的客观要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呈现出多手段、宽领域的工作局面。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需要不断调整规范工作职责,进一步整合各项职能,合理使用工作资源,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当前,城市社区建设正蓬勃发展,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相对滞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大局出发,更加重视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实践和体现好为基层服务,为社区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贯彻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奋力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着眼于新形势对法律服务工作多层次的需求,立足实际,深化改革,整合资源,拓宽渠道,健全机制,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营造良好的社区法治环境,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服务。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2)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把服务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3)坚持资源整合、协调并举、运作有序,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以及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人民调解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通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职能的延伸,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4)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加强我省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用三年的时间,在成都市六城区构建起社区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延伸到成都市其他县(区)城区;绵阳、宜宾、泸州等其他中等城市视条件也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服务体系。(2)理顺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关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使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合理配置和功能互补,使法律服务秩序更加规范。(3)适应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要求,培养和整合一支由多方面法律人才构成的思想道德好、业务素质强、扎根社区、甘于奉献的法律服务队伍。(4)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与司法行政机关两个积极性,合理配置资源,搞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硬件建设。(5)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要积极向社区延伸
律师、公证人员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应要求他们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积极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城区的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都要定向为一个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服务社区的工作中要着重进行法律咨询,接受社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社区居民委托进行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进社区提供法律服务,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不得以此为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城区内的公证处要主动与街道司法所联系,经司法局同意后,依托社区内的法律服务所定向建立一个公证联络点,一个社区原则上只设一个公证联络点,不得将社区公证联络点变向办成公证办证室。
四、街道法律服务所要强化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托社区,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便民性的法律服务。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开展业务,以本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应以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调解民事纠纷、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可以协助公证处做好办证联络工作,停止办理见证业务,并逐步从诉讼代理服务领域调整出来。要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协助社区搞好普法依法治理。要按照司法部关于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保留一个法律服务所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设立的法律服务所进行规范调整。要严格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的核准与管理,必须按司法部和省厅要求冠名,禁止使用“法律事务所”名称。撤消法律服务所在本街道辖区之外或法院周边地区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
五、建立和完善社区法律援助网络
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可采取在街道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站)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与“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密切配合,整合法律援助各种工作资源。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社区法律援助站的指导和监督,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工作规范、有序。
六、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
街道司法所要配合社区组织进行广泛发动,将居住在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的在职或退休的法官、检查官、律师、公证员、法学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吸收到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优势,采取多种方法,为本社区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逐步实现服务的经常化。各城区司法局要主动与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联系,组织大专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组成青年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
七、切实加强对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司法局要将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安排,扎实推进。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组织协调各支法律服务队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与格局。城区的司法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理顺各支法律服务队伍在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定位、分工和合作关系,要按照“资源整合、协调并举”的原则,制定与社区对口的法律服务计划,协调、组织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就近到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并与之约定具体的服务方式,由城区的司法局或司法所与社区签订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XX社区法律服务站”,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单独挂牌。要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